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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债市里的一次暖会
来源: | 作者:pro40d1fe | 发布时间: 2019-12-16 | 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过去一段时间企业破产处置中的各种乱象和问题,严重打击了债券市场的信心。
 
债市从业者,此前看到证券法修订中大量都是股票市场规范的内容,心想干脆叫股票法得了,难免担心债市被边缘化,不受待见,最终乱成一锅粥。

12月24日在北京开了个“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如严冬里的一道春风,暖了债券人的心。

这次会议的召开可谓相当给力,规格高,而且很务实。将债市风险防范和化解,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相挂钩,给予了债市很高的定位。

19页会议纪中真是没什么废话,直指过往企业破产处置中的各种问题。虽然最终的落实执行还有不少路要走,但已然重视并正视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好的开始,信心由此而生。

召集方为最高人民法院。来参加讨论的单位是一串名字,大致可分为三类。

立法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债市主管机构,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各省高院领导和相关庭室负责人。

从上述名单足见对债券纠纷问题重视程度之高,而且相当务实,一次会议把影响问题解决的几乎所有相关权力机构都拉上了。尤其是最终负责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各地方法院也叫上了,他们是把控具体问题的关键点。

以下是我们划的重点和解读:

原文:“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
 
解读:将债市的重要性定位为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是相当高的定位了。“有序”、“平稳”是对债市风险化解的目标要求。以必须和高度两词,要求人民法院不得掉以轻心。
 
原文:“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工作大局”。
 
解读:关键词是“大局”。地方利益与全国大局利益并非简单一致。破产案件绝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审理,偏袒债务人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鲜见,这本质上是为了局部利益而牺牲全局利益。这次命令全国法院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原文:“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
 
解读:中国的债市因为历史原因而存在多头监管,品类繁多,本质却并无二致。这次要求一视同仁,不能搞优待,搞歧视。
 
原文:“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将民事责任追究的损失填补与震慑违法两个功能相结合”。
 
解读:卖者包括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其责任毋庸置疑,但这次除了强调责任追究的损失贴补外,还提到震慑违法。除了弥补投资者损失外,还会有更多的惩罚,以加大违法成本,令心存违法恶意者被震慑。美国的市场管理就是重罚思路,让坏人付出极其高昂的代价,形成震慑效果,整个社会的秩序成本由此大幅降低。
 
原文:“要进一步加强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
 
解读:要求加强法院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信息共享,这其实天经地义,这些部门不参与到债券违约处置中怎么能管好市场呢?而且监管部门在债券市场方面的专业程度肯定显著高于地方法院,参与其中也很有利于有序、平稳化解问题。
 
原文:“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便利投资者,降低解决纠纷成本”。
 
解读:对债券投资者,这是相当暖心的话了。
 
原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
 
解读:明确受托管理人、推选代表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原文:“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申请发行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另行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读:债券持有人可以不被代表。这里是在考虑债权人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中国的银行既有贷款业务,又有债券投资,还以其他业务形式与企业乃至地方政府有各种商业关系。过往不排除存在复杂利益主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占比高,从而不利于中小债券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原文:“会议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作出决议的效力,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这段话有些长,但字字珠玑。将债券持有人会议定位于市场基础性制度,给予其很高的法律地位。要求法院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态度应该是“发挥”、“尊重”和“保障”。同时要求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这显然是因为之前市场有存在低级、恶劣的行径。
 
原文:“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
 
解读:要求利益冲突主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中回避。股票市场已经很成熟的做法,在债券市场中需要强调。执行中仍有不少细节,例如对利益冲突的发现和认定。
 
原文:“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
 
解读: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代表人,在涉及债权人利益减损、让渡等重大问题时,一般授权无效,要针对这些具体事项先征求债券持有人意见。
 
其他值得注意的内容包括:

对发行人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如何赔偿投资者损失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对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过错行为进行了描述和列举。

明确和强调了破产管理人信息披露、债权确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