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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与金融风险
来源: | 作者:pro40d1fe | 发布时间: 2013-06-27 | 1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5万多亿元规模的债券市场,在这十多年经济周期的跌宕起伏中,竟然不曾发生一起纯粹的、以市场化方式解决的违约事件,这样的现象正常吗?

从业十余年来,经历过几轮经济周期的起伏,每次经济周期下行时,总有固定收益从业人员,翘首以待债券违约事件的发生,尽管屡次未果,却从未放下过这种期待。


这样的心态令圈外人费解,为何从业人员会希望所处的行业出问题呢?


答案是,期待的并非出事本身,而是出事引致的信用市场向进一步市场化的方向演进。只有出事了,包括监管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等在内的市场主体才能厘清各自责任、强化契约精神、减少道德风险,并且推动形成有序解决违约事件的机制和程序,最终让中国的信用市场发展再上一个台阶。


回首债市发展这十余年,其间也曾出现过企业难以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例如2006年的福禧事件、2012年的山东海龙事件,都由政府或银行介入协调,最终达到了息事宁人的效果。由此,中国的信用债市一路高歌向前,发展到目前总托管量达5万多亿元的局面。一个如此规模的债券市场,在这十多年经济周期的跌宕起伏中,竟然不曾发生一起纯粹的、以市场化方式解决的违约事件,这样的现象正常吗?我们究竟是该为这样的成绩高兴,还是感到内心深处的忧虑?


看看成熟市场的情况吧。美国信用债券,即使是最高等级的债券,也出现过违约,只是历史违约率显著低于低等级的债券,大概不到一个百分点。


这种差异的背后,是市场监管的理念不同。


西方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是,允许出错,只要能够有序解决就好。发行人、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投资人各负其责,监管机构是裁判或警察,谁有问题收拾谁。监管机构保护投资者,不是替他们事前判断风险,事后承担风险,而是保护其不受欺诈。违约小事不断,市场体系有序化解,经济金融体系吐故纳新。因此,即使是发生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的时候,其信用市场体系虽然遭受重创,但不至于崩盘,依然能够重整再生。


而我们的债券市场监管思路是不允许出事,有了问题不管各方尽职与否,政府或中介机构先兜住。所以,国内的债券投资者,或多或少都会有出了问题找监管机构的情结,正如当年股民亏了钱到证监会闹事。


投资者找监管机构的麻烦是纯粹的耍无赖吗?似乎也不尽然,因为这些债券的发行是监管机构批准的,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资质、偿债保障措施是做过审核的,风险小的让发,风险觉得大的不批。那么既然把了这道关,出了问题时想推干净就底气不足了。由此形成了这样的监管怪圈:因为审批,出了问题要担责;怕出问题担责,所以更要审批。央企出问题了,有中央政府撑着;地方国企出问题了,有地方政府撑着;民营企业出问题了,有主承销商撑着。


信用市场有两个根本作用,一是配置资源,二是化解风险。配置资源,就是通过信用市场逐利避险的内生动力,引导资金向效率(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更高的企业或项目倾斜。化解风险,就是由市场吸收和消化经济运行中正常发生的违约问题。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了信用市场这两个重要作用的发挥,其核心问题在于干扰了信用定价体系。对违约的政府性救助,产生政府兜底的市场预期,进而压低体现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信用收益率与无风险利率的利差),过低的信用利差又会鼓励过度负债,过度负债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


从两个角度可以窥探我国信用市场的市场化不足。首先是信用级别普遍虚高,AA以上(不含AA)的占61%,美国市场的比例是19%。其次是信用利差分化不足,同一信用子级内的信用利差差异偏小,高等级与低等级的信用利差不大,各等级债券的收益率同向波动的特征明显。


在政府、主承销商可能兜底的情景下,投资人疏于对发债企业的财务情况、行业特征、偿债保障措施的认真分析和严格要求,上百页募集说明书只看发行人简介、条款、摘要的寥寥几页。信用研究流于形式,那些海外市场高深的信用量化分析模型毫无用武之地,附加值不高,地位自然干尬。


对比海内外市场,防范过度负债的手段和机制各有特色。中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看上去很美,实际的约束力却有问题,公开发债额度用足后,还可以去借银行贷款,还可以做私募债务融资。而在海外债券市场,对过度负债的约束并非来自于监管机构,而是评级机构、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债券发行人后续行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在海外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普遍存在一个十分重要的章节,称为“Covenants”,翻成中文是“债券契约”,其内容颇为详细,一般多达数十页,核心是约束发债主体发债后的资本运作,避免过度负债、资产转移、过度分红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触犯了债券契约中的任何一项约定,视同发行人违约,债券立刻到期求偿,严重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能被破产清算。所以,发行人在签定债券契约前小心谨慎,签定后更是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半步。


由此,大家应该能够理解那种盼着出事的心态了吧。不让出事的处理方法,表面上看有好的初衷,实际对市场的长期发展却有百害。正是这样的目标,导致了行政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住了短期问题,却积累了长期隐患。


各归其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监管是裁判,出了问题,是企业造假违反了债券契约,那是企业的责任,信息披露不实是债券代理人的监督不力,有失职之责。如果没有上述问题,而是经济、行业发生了变化,那么投资者就必须自担风险。监管机构的根本职责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真正做到该放的要放,该管的要管。■